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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自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網站)
犬貓輸入檢疫
犬貓之輸入檢疫條件 犬貓輸入檢疫作業辦法
犬貓輸出入檢疫程序及規定 犬貓輸入檢疫作業辦法English
犬貓之輸入檢疫條件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十日
八八農防字第八八五六五一四七號
一、依據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三條。
二、動物
(一)禁止輸入:
1.來自經國際畜疫會(OIE)或其他國際疫情報告證實或經中央農業主管機關依法宣告為動物傳染病疫區之相關動物,不得輸入。

2.來自
(1)口蹄疫、牛瘟、牛接觸傳染性胸膜性肺炎或非洲豬瘟疫區之偶蹄類動物、
(2)馬鼻疽疫區之單蹄類動物、
(3)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疫區之禽鳥類(以上均包括野生動物)除供試驗研究之用,經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不得輸入。

3.來自狂犬病疫區之犬貓,除先經輸出入動物檢驗機關核准,發給進口同意書者外,不得輸入。

4.由非疫區進口之動物,如在運輸途中經由疫區港口或機場轉運者,視同來自疫區,不得輸入。
(二)有條件輸入:
自非疫區輸入動物應先向輸出入動物檢驗機關申請核發符合左列之輸入檢疫條件始得辦理輸入:
1.牛。
2.豬。
3.羊。
4.鹿。
5.禽鳥。
6.馬。
7.野生動物。
8.蜜蜂。
9.犬貓。
10.兔及齧齒類。
(三)動物產品:
1.禁止輸入:
(1)來自口蹄疫、牛瘟、牛接觸傳染性胸膜性肺炎或非洲豬瘟疫區之生鮮、冷凍(藏)之有感受性動物肉類及其製品、內臟、鮮乳、肉骨粉、濕生皮、精液、胚及其他可罹染上述疫病之動物產品,不得輸入。

(2)來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或新城雞病疫區之生鮮或冷凍(藏)之禽鳥肉及其他有關禽鳥類產品,不得輸入。

(3)來自馬鼻疽疫區之單蹄類動物產品,不得輸入。

(4)前述三項動物產品,輸入供試驗研究之用者,需經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核准。

(5)由非疫區進口之前述1、2、3項所列動物產品,如在運輸途中經由疫區港口或機場轉運者,視同疫區產品,不得輸入。

2.有條件輸入:

(1)由口蹄疫、牛瘟、牛接觸傳染性胸膜性肺炎、馬鼻疽、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新城雞病疫區輸入,可經由燻蒸消毒殺菌之乾動物產品。由非洲豬瘟疫區輸入,可經由燻蒸消毒殺菌之經加工處理豬鬃及非豬類乾動物產品。

(2)來自國際畜疫會認定為「口蹄疫免疫非疫區」國家,並與我國訂有個別檢疫條件之動物產品。
a.自阿根廷輸入冷藏、冷凍供人食用牛肉檢疫條件:如附件十八。
b.自巴拉圭輸入冷藏、冷凍供人食用牛肉檢疫條件:如附件二十一。

(3)經高溫滅菌罐製之動物產品。

(4)自非疫區輸入精液、胚、肉、雜碎及其產品應先向輸出入動物檢驗機關申請核發符合左列之輸入檢疫條件始得辦理輸入。
a.牛精液:如附件十一。
b.牛胚:如附件十二。
c.豬精液:如附件十三。
d.豬胚:如附件十四。
e.羊精液:如附件十五。
f.馬精液:如附件十六。
g.獵捕動物之肉及肉類製品:如附件十七。
h.家禽之屠體、雜碎及其他產品輸入檢疫條件:如附件十九。
i.偶蹄類動物之屠體、雜碎及其他產品輸入檢疫條件:如附件二十。
(四)輸入應施檢疫之動物及其產品,均應依法檢附輸出國政府簽發之動物檢疫證明書(正本)及貨運公司之提貨單(影本)申請檢疫。

(七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七十五農牧字第一四二九○號公告)
(八十二年六月九日八十二農牧字第二○五○二二七A號公告修正)
(八十三年四月十九日八十三農牧字第三○五○一四一A號公告修正)
(八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八十四農牧字第四○五○四二五A號公告修正)
(八十五年五月一日八十五農牧字第五○五○二○八A號公告修正)
(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二日八十六農牧字第四○五○四二五A號公告修正)
(八十七年九月十六日八十七農牧字第八七五○五○○號公告修正)
(八十八年九月十日八八農防字第八八五六五一四七號公告修正)

附件九 - 犬貓之輸入檢疫條件
中華民國七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七十五農牧字第一四二九○號

一、限自無狂犬病發生之國家地區輸入,但自疫區輸入需先經輸出入動物檢驗機關專案核准。
二、應檢附輸出國政府動物檢疫機構簽發之動物檢疫證明書,證明健康情形良好,並經施行狂犬病預防注射發生免疫效果後輸入。
三、需先向擬入境之港口或機場動物檢疫機構辦理登記隔離檢疫欄位手續,憑進口同意書輸入。
四、應以清潔並經政府認定之消毒藥品消毒之安全容器裝運,運輸途中不得經由狂犬病疫區港口或機場轉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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