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七十五農牧字第一四二九○號公告)
(八十二年六月九日八十二農牧字第二○五○二二七A號公告修正)
(八十三年四月十九日八十三農牧字第三○五○一四一A號公告修正)
(八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八十四農牧字第四○五○四二五A號公告修正)
(八十五年五月一日八十五農牧字第五○五○二○八A號公告修正)
(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二日八十六農牧字第四○五○四二五A號公告修正)
(八十七年九月十六日八十七農牧字第八七五○五○○號公告修正)
(八十八年九月十日八八農防字第八八五六五一四七號公告修正)
附件九 - 犬貓之輸入檢疫條件
中華民國七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七十五農牧字第一四二九○號
一、限自無狂犬病發生之國家地區輸入,但自疫區輸入需先經輸出入動物檢驗機關專案核准。
二、應檢附輸出國政府動物檢疫機構簽發之動物檢疫證明書,證明健康情形良好,並經施行狂犬病預防注射發生免疫效果後輸入。
三、需先向擬入境之港口或機場動物檢疫機構辦理登記隔離檢疫欄位手續,憑進口同意書輸入。
四、應以清潔並經政府認定之消毒藥品消毒之安全容器裝運,運輸途中不得經由狂犬病疫區港口或機場轉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