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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物知識專區 寵物相關法令  
(參考自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網站)
犬貓輸入檢疫
犬貓之輸入檢疫條件 犬貓輸入檢疫作業辦法
犬貓輸出入檢疫程序及規定 犬貓輸入檢疫作業辦法English
犬貓輸出入檢疫程序及規定
輸入犬貓檢疫規定程序
※ 來自新加坡、馬來西亞、孟加拉、中國大陸之犬貓禁止輸入,自他國家輸入犬貓時亦不得於上述四國及澳洲轉換運輸器。
※ 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最新公告,狂犬病非疫區國家為澳洲、英國、瑞典、冰島、紐西蘭及日本;未列狂犬病非疫區之國家屬於狂犬病疫區。
※ 自英國、瑞典、冰島、紐西蘭及日本輸入之檢疫規定
※ 自澳洲輸入之檢疫規定
※ 自泰國輸入之檢疫規定
※ 自其他國家輸入之檢疫規定
輸出犬貓檢疫注意事項--輸出犬貓之檢疫係配合輸入國檢疫規定與要求辦理,畜主應向輸入國檢疫機構申請進口許可後,再依據進口許可所載檢疫規定辦理輸出檢疫。如輸入國要求進行實驗室檢測時,畜主可洽請開業或執業獸醫師辦理採樣與樣品送檢事宜。另有關狂犬病不活化疫苗注射與晶片部份,請依下列步驟辦理:
一、輸出犬隻應依寵物登記管理辦法植入晶片,並將晶片號碼加註於犬貓免疫注射證明書上。
二、輸出犬貓應滿三個月齡始可施打第一劑狂犬病不活化疫苗。
三、輸出犬貓時應符合輸入國之規定,輸入國如要求犬貓注射狂犬病不活化疫苗及晶片者,輸出人或代理人得檢附開業或執業獸醫師開立具前述資料之「輸出犬貓免疫注射證明書」辦理輸出檢疫。 狂犬病不活化疫苗注射日期距離輸出當日應滿三十天至一年以內。
四、輸出前一週內攜帶犬貓、狂犬病不活化疫苗免疫注射證明書、申請者身分證或護照等證明文件向本局所屬各分局或港口、機場之檢疫單位,申報檢疫。經臨場檢疫合格者,發給輸出動物檢疫證明書。申請者可就近向本局所屬分局及檢疫站辦理此項業務。

※ 請注意:動物自台灣輸出後再輸入,將視同自國外輸入,應依規定申辦輸入檢疫,此節請詳加考慮。
犬貓自紐西蘭、英國、瑞典、冰島及日本輸入臺灣檢疫規定 94年6月6日
一、 本規定適用國家:紐西蘭、英國、瑞典、冰島及日本。
二、 一般性規定:
(一) 申請人於犬貓預定起運30天前,須向本局新竹分局或高雄分局機場檢疫站申請「進口同意文件」,取得「進口同意文件」後方可輸入。
(二) 請確認犬貓已植入晶片,且狂犬病預防注射須符合:犬貓須滿90日齡始可施打狂犬病不活化疫苗,且施打時間距起運時間應滿30天至1年以內。
(三) 已懷孕之犬貓,其起運時之懷孕週數必須在4週以下,始得輸入。
(四) 輸入之犬貓運輸途中不得經由澳大利亞、新加坡、馬來西亞、孟加拉或中國大陸(不含港澳地區)等地轉運。
(五) 運輸途中經由狂犬病疫區轉運者,比照自疫區輸入,應隔離留檢至少21天。
三、 輸出前6個月或自出生後均飼養於輸出國之犬貓輸入規定:
(一) 申請人請檢附下列文件申請「進口同意文件」:
1. 申請書。
2. 輸出國獸醫師簽發之狂犬病不活化疫苗注射證明書影本,須以中文、英文或中英文並列方式註明犬貓之品種、性別、年齡及晶片號碼、狂犬病預防注射日期及使用疫苗種類,並註明初次免疫或補強免疫。
3. 申請人護照或身分證影本。

(二) 犬貓起運前,請向輸出國政府動物檢疫主管機關申辦「動物檢疫證明書」,該證明書須以中文、英文或中英文並列方式記載下列事項:
1. 犬貓之品種、性別、年齡與晶片號碼。
2. 狂犬病不活化疫苗預防注射日期,並敘明初次免疫或補強免疫。
3. 犬貓經檢查無狂犬病臨床症狀。
4. 輸出國過去2年未發生狂犬病病例。
5. 犬貓於輸出前6個月或自出生後均飼養於輸出國。
四、 自台灣輸出至紐西蘭、英國、瑞典、冰島或日本等狂犬病非疫區國家之犬貓,於該國飼養未達6個月即返國者:
(一) 申請人請檢附下列文件申請「進口同意文件」:
1. 申請書。
2. 自台灣輸出之「輸出動物檢疫證明書」影本。
3. 申請人護照或身分證影本。
4. 輸入犬隻之寵物登記證影本。

(二) 犬貓起運前,請向輸出國政府動物檢疫主管機關申辦「動物檢疫證明書」,該證明書須以中文、英文或中英文並列方式記載下列事項:
1. 犬貓之品種、性別、年齡及狂犬病不活化疫苗預防注射日期。
2. 犬貓晶片號碼。
3. 犬貓於抵達輸出國後未再進出第三國。
五、 犬貓運抵港站時,申請人應檢附進口同意文件、輸出國政府動物檢疫機構簽發之動物檢疫證明書正本及航運公司提單(B/L)或海關申報單,向檢疫櫃檯申報檢疫,未檢附動物檢疫證明書正本者,該批犬貓予以退運或撲殺銷燬。
六、 經查驗輸出國動物檢疫證明書符合規定,並經檢查健康情形良好者,由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簽發輸入動物檢疫證明書後放行。動物檢疫證明書內容不符合規定者,犬貓將遭隔離檢疫至少21天、退運或撲殺銷燬,請畜主特別注意。

犬貓自澳大利亞輸入臺灣檢疫規定 94年6月6日
七、 本規定適用國家:
澳大利亞。
八、 一般性規定 :
(一) 申請人於犬貓預定起運30天前,須向本局新竹分局或高雄分局機場檢疫站申請「進口同意文件」,取得「進口同意文件」後方可輸入。
(二) 請確認犬貓已植入晶片,且狂犬病預防注射須符合:犬貓須滿90日齡始可施打狂犬病不活化疫苗,且施打時間距起運時間應滿30天至1年以內。
(三) 已懷孕之犬貓,其起運時之懷孕週數必須在4週以下,始得輸入。
(四) 輸入之犬貓運輸途中不得經由新加坡、馬來西亞、孟加拉或中國大陸(不含港澳地區)等地轉運。
(五) 運輸途中經由狂犬病疫區轉運者,比照自疫區輸入,應隔離留檢至少21天。
九、 輸出前6個月或自出生後均飼養於澳大利亞之犬貓輸入規定:
(一) 申請人請檢附下列文件申請「進口同意文件」:
1. 申請書。
2. 澳大利亞獸醫師簽發之狂犬病不活化疫苗注射證明書影本,須以中文、英文或中英文並列方式註明犬貓之品種、性別、年齡及晶片號碼、狂犬病預防注射日期及使用疫苗種類,並註明初次免疫或補強免疫。
3. 申請人護照或身分證影本。

(二) 犬貓起運前,請向澳大利亞政府動物檢疫主管機關申辦「動物檢疫證明書」,該證明書須以中文、英文或中英文並列方式記載下列事項:
1. 犬貓之品種、性別、年齡與晶片號碼。
2. 狂犬病不活化疫苗預防注射日期,並敘明初次免疫或補強免疫。
3. 犬貓經檢查無狂犬病臨床症狀。
4. 澳大利亞過去2年未發生狂犬病病例。
5. 犬貓於輸出前6個月或自出生後均飼養於澳大利亞。
6. 澳大利亞於動物輸出前3個月內無亨德拉病毒及立百病毒疫情。
7. 犬貓於輸出前經亨德拉病毒血清中和試驗檢測呈陰性反應。
十、 自台灣輸出至澳大利亞之犬貓,於該國飼養未達6個月即返國者:
(一) 申請人請檢附下列文件申請「進口同意文件」:
1. 申請書。
2. 自台灣輸出之「輸出動物檢疫證明書」影本。
3. 申請人護照或身分證影本。 4. 輸入犬隻之寵物登記證影本。

(二) 犬貓起運前,請向澳大利亞政府動物檢疫主管機關申辦「動物檢疫證明書」,該證明書須以中文、英文或中英文並列方式記載下列事項:
1. 犬貓之品種、性別、年齡及狂犬病不活化疫苗預防注射日期。
2. 犬貓晶片號碼。
3. 犬貓於抵達澳大利亞後未再進出第三國。
4. 澳大利亞於動物輸出前3個月內無亨德拉病毒及立百病毒疫情。
5. 犬貓於輸出前經亨德拉病毒血清中和試驗檢測呈陰性反應。
十一、 犬貓運抵港站時,申請人應檢附進口同意文件、澳大利亞政府動物檢疫機構簽發之動物檢疫證明書正本及航運公司提單(B/L)或海關申報單,向檢疫櫃檯申報檢疫,未檢附動物檢疫證明書正本者,該批犬貓予以退運或撲殺銷燬。
十二、 經查驗澳大利亞動物檢疫證明書符合規定,並經檢查健康情形良好者,由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簽發輸入動物檢疫證明書後放行。動物檢疫證明書內容不符合規定者,犬貓將遭隔離檢疫至少21天、退運或撲殺銷燬,請畜主特別注意。
犬貓自泰國輸入臺灣檢疫規定 94年6月6日
十三、 本規定適用國家:泰國。
十四、 一般性規定:
1. 申請人於犬貓預定起運30天前,須向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以下簡稱防檢局)新竹分局或高雄分局機場檢疫站申請「進口同意文件」,取得「進口同意文件」後方可輸入。
2. 已懷孕之犬貓,其起運時之懷孕週數必須在4週以下,始得輸入。
3. 輸入之犬貓運輸途中不得經由澳大利亞、新加坡、馬來西亞、孟加拉或中國大陸(不含港澳地區)等地轉運。
4. 犬貓輸出前,應在泰國政府動物檢疫機構指定監督下之隔離檢疫設施內隔離檢疫至少21天,經檢查無任何疫病象徵,並施行家禽流行性感冒之疫病診斷試驗,其採樣時間與檢測方法如下:
甲、 於輸出前14天採取犬貓之鼻腔拭子,以反轉錄聚合酵素連鎖反應法(reverse-transcription polymerase chain reaction,RT-PCR)檢測呈H5型家禽流行性感冒病毒陰性。
乙、 於輸出前7天採取犬貓血清,以血球凝集抑制試驗法(Haemagglutination inhibition,HI)檢測呈H5型家禽流行性感冒抗體陰性。
十五、 輸出前飼養於泰國之犬貓輸入規定:
1. 申請人請檢附下列文件申請「進口同意文件」:
甲、 申請書(參見附件A)。
乙、 泰國獸醫師簽發之狂犬病不活化疫苗注射證明書影本,須以中文、英文或中英文並列方式註明犬貓之品種、性別、年齡及晶片號碼、狂犬病預防注射日期及使用疫苗種類,並註明初次免疫或補強免疫。(狂犬病預防注射須符合:若為初次免疫須於犬貓滿90日齡以上施打第1劑狂犬病不活化疫苗,且施打時間距起運當日應滿180天至1年以內;若為補強免疫應於起運前1年內實施。)
丙、 狂犬病中和抗體力價檢測報告:輸出前180天至2年內所採取血液,經世界動物衛生組織狂犬病參考實驗室或防檢局指定之實驗室檢測(參見附件B),且抗體力價需達0.5 IU/ml以上。
丁、 申請人護照或身分證影本。

2. 犬貓起運前,請向泰國政府動物檢疫主管機關申辦「動物檢疫證明書」,該證明書須以中文、英文或中英文並列方式記載下列事項:
甲、 犬貓之品種、性別、年齡及晶片號碼。
乙、 狂犬病不活化疫苗預防注射日期,並敘明初次免疫或補強免疫。
丙、 犬貓經檢查無狂犬病臨床症狀。
丁、 犬貓於輸出前180天至2年內所採取血液,經世界動物衛生組織狂犬病參考實驗室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指定之實驗室檢測狂犬病中和抗體力價在0.5 IU/ml以上。
戊、 隔離檢疫開始日期與結束日期、家禽流行性感冒診斷試驗採樣日期、診斷試驗方法、所檢測之血清型、診斷試驗日期及診斷試驗結果。
十六、 自台灣輸出至泰國之犬貓,短期內即返國者:
1. 申請人請檢附下列文件申請「進口同意文件」:
甲、 申請書(參見附件A)。
乙、 自台灣輸出之「輸出動物檢疫證明書」影本。
丙、 狂犬病中和抗體力價檢測報告:自台灣輸出到泰國前於台灣所採取血液,經世界動物衛生組織狂犬病參考實驗室或防檢局指定之實驗室(參見附件B)檢測,且抗體力價需達0.5 IU/ml以上;檢測報告有效期限為採血時間距自泰國返國時間不超過2年。
丁、 申請人護照或身分證影本。

2. 犬貓起運前,請向泰國政府動物檢疫主管機關申辦「動物檢疫證明書」,該證明書須以中文、英文或中英文並列方式記載下列事項:
甲、 犬貓之品種、性別、年齡及狂犬病不活化疫苗預防注射日期(犬貓須滿90日齡始可施打狂犬病不活化疫苗,且施打時間距起運時間應滿30天至1年以內),並敘明初次免疫或補強免疫。
乙、 犬貓晶片號碼。
丙、 犬貓於台灣輸出到泰國前於台灣所採取血液,經世界動物衛生組織狂犬病參考實驗室或防檢局指定之實驗室檢測狂犬病中和抗體力價在0.5 IU/ml以上。
丁、 隔離檢疫開始日期與結束日期、家禽流行性感冒診斷試驗採樣日期、診斷試驗方法、所檢測之血清型、診斷試驗日期及診斷試驗結果
十七、 犬貓運抵港站時,申請人應檢附進口同意文件、泰國政府動物檢疫機構簽發之動物檢疫證明書正本及航運公司提單(B/L)或海關申報單,向檢疫櫃檯申報檢疫,未檢附動物檢疫證明書正本者,該批犬貓予以退運或撲殺銷燬。
十八、 自泰國輸入之犬貓,經查驗該動物與泰國政府動物檢疫機構簽發之動物檢疫證明書內容相符後,須送往指定隔離檢疫場所實施21天隔離檢疫。惟必要時得延長隔離期間,且得採血複檢犬貓之狂犬病抗體力價,其抗體檢測值未達0.5 IU/ml以上者,應補強注射狂犬病疫苗一劑。動物檢疫證明書內容不符合規定者,犬貓將遭退運、撲殺銷燬或延長隔離檢疫180天,請畜主特別注意。
犬貓自狂犬病疫區國家輸入臺灣檢疫規定 94年9月12日
十九、 本規定適用國家:澳大利亞、紐西蘭、英國、瑞典、冰島、日本、泰國、新加坡、馬來西亞、孟加拉或中國大陸(不含港澳地區)以外國家。
二十、 一般性規定:
1. 申請人於犬貓預定起運30天前,須向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以下簡稱防檢局)新竹分局或高雄分局機場檢疫站申請「進口同意文件」,取得「進口同意文件」後方可輸入。
2. 已懷孕之犬貓,其起運時之懷孕週數必須在4週以下,始得輸入。
3. 輸入之犬貓運輸途中不得經由澳大利亞、新加坡、馬來西亞、孟加拉或中國大陸
(不含港澳地區)等地轉運。
二十一、 輸出前飼養於狂犬病疫區國家之犬貓輸入規定:
1. 申請人請檢附下列文件申請「進口同意文件」:
甲、 申請書(參見附件A)。
乙、 輸出國獸醫師簽發之狂犬病不活化疫苗注射證明書影本,須以中文、英文或中英文並列方式註明犬貓之品種、性別、年齡及晶片號碼、狂犬病預防注射日期及使用疫苗種類,並註明初次免疫或補強免疫。(狂犬病預防注射須符合:若為初次免疫須於犬貓滿90日齡以上施打第1劑狂犬病不活化疫苗,且施打時間距起運當日應滿180天至1年以內;若為補強免疫應於起運前1年內實施。)
丙、 狂犬病中和抗體力價檢測報告:輸出前180天至2年內所採取血液,經世界動物衛生組織狂犬病參考實驗室或本局指定之實驗室(參見附件B)檢測,且抗體力價需達0.5 IU/ml以上。
丁、 申請人護照或身分證影本。
2. 犬貓起運前,請向輸出國政府動物檢疫主管機關申辦「動物檢疫證明書」,該證明書須以中文、英文或中英文並列方式記載下列事項:
甲、 犬貓之品種、性別、年齡及晶片號碼。
乙、 狂犬病不活化疫苗預防注射日期,並敘明初次免疫或補強免疫。
丙、 犬貓經檢查無狂犬病臨床症狀。
丁、 犬貓於輸出前180天至2年內所採取血液,經世界動物衛生組織狂犬病參考實驗室或本局指定之實驗室檢測狂犬病中和抗體力價在0.5 IU/ml以上。
二十二、 自台灣輸出至狂犬病疫區國家之犬貓,短期內即返國者:
1. 申請人請檢附下列文件申請「進口同意文件」:
甲、 申請書(參見附件A)。
乙、 自台灣輸出之「輸出動物檢疫證明書」影本。
丙、 狂犬病中和抗體力價檢測報告:自台灣輸出到輸出國前於台灣所採取血液,經世界動物衛生組織狂犬病參考實驗室或本局指定之實驗室(參見附件B)檢測,且抗體力價需達0.5 IU/ml以上;檢測報告有效期限為採血時間距自輸出國返國時間不超過2年。
丁、 申請人護照或身分證影本。

2. 犬貓起運前,請向輸出國政府動物檢疫主管機關申辦「動物檢疫證明書」,該證明書須以中文、英文或中英文並列方式記載下列事項:
甲、 犬貓之品種、性別、年齡及狂犬病不活化疫苗預防注射日期(犬貓須滿90日齡始可施打狂犬病不活化疫苗,且施打時間距起運時間應滿30天至1年以內),並敘明初次免疫或補強免疫。
乙、 犬貓晶片號碼。
丙、 犬貓於台灣輸出到輸出國前於台灣所採取血液,經世界動物衛生組織狂犬病參考實驗室或本局指定之實驗室檢測狂犬病中和抗體力價在0.5 IU/ml以上。
二十三、 犬貓運抵港站時,申請人應檢附進口同意文件、輸出國政府動物檢疫機構簽發之動物檢疫證明書正本及航運公司提單(B/L)或海關申報單,向檢疫櫃檯申報檢疫,未檢附動物檢疫證明書正本者,該批犬貓予以退運或撲殺銷燬。
二十四、 自狂犬病疫區輸入之犬貓,經查驗該動物與輸出國政府動物檢疫機構簽發之動物檢疫證明書內容相符後,須送往指定隔離檢疫場所實施21天隔離檢疫。惟必要時得延長隔離期間,且得採血複檢犬貓之狂犬病抗體力價,其抗體檢測值未達0.5 IU/ml以上者,應補強注射狂犬病疫苗一劑。動物檢疫證明書內容不符合規定者,犬貓將遭退運、撲殺銷燬或延長隔離檢疫180天,請畜主特別注意。
犬貓進口同意文件承辦單位:
自中正機場輸入者向本局新竹分局申請進口同意文件:
地址:桃園縣中正國際機場航勤北路25號
電話:03-3982431
傳真:03-3982310
電子信箱:hc04@mail.hcbaphiq.gov.tw
自高雄機場輸入者向本局高雄分局機場檢疫站申請同意文件:
地址:高雄市小港區飛機路630號高雄國際機場貨運站2樓
電話:07-8057790
傳真:07-8068427
電子信箱:kh0701@mail.khbaphiq.gov.tw
犬貓隔離檢疫地點:
國立中興大學獸醫教學醫院(限自中正機場入境之新竹以南地區畜主)
地址:臺中市國光路250號
電話:04-22870180

國立台灣大學生物資源暨農學院附設動物醫院(限自中正機場入境之新竹以北地區畜主)
地址:台北市基隆路三段153號
電話:02-27335891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附設動物醫院(自高雄機場入境者)
地址:屏東縣內埔鄉老埤村學府路1號
電話:08-774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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